发生工伤前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发生工伤后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补缴相关费用,而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1、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3)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并且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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