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试用期如何解聘员工,滥用试用期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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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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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试用期如何解聘员工,滥用试用期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企业试用期如何解聘员工,滥用试用期有哪些

一、企业试用期如何解聘员工

在试用期内,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两种解除方式,一种是协商解除,另一种是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滥用试用期有哪些

表现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等手段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

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就冠冕堂皇地压低职工的工资待遇,更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我们长期以来的办案实践,目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违法现象主要集中在试用期过长、试用期不交纳社保、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等方面。

而事实上,这些行为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试用期内,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两种解除方式,一种是协商解除,另一种是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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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人们已经开始越来越注重自己的隐私,如果对方不主动提及,建议尽量不主动提问。但中国社会还处在一个正走向成熟的时期,人们对他人的隐私问题还是非常关心的。哪怕很多隐私问题对工作业绩不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理论上而言,即便是女性生育与哺乳时期,如果处理得当,也不会影响工作业绩的输出。但现实情况是,一些隐私确实还是会对工作的业绩输出产生影响。例如,女性生育期间哺乳孩子耽搁的时间、大龄未婚所带来的心理情绪的影响等,在中国的企业中,都会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影响到工作业绩的输出。基于此,尽管很多用人单位已经意识到询问隐私的法律风险,但还是会忍不住在面试的时候询问应聘人员有关隐私的问题。
如果确实又想了解对方的隐私,应该采取什么好的方式或者有什么好的做法呢?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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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试用期阶段上班,期间怀孕了,被单位辞退,那么请问一下试用期怀孕能被辞退吗?
[律师回复] 虽然我国对孕期女性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但单位要辞退女职工,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该职工确实不能胜任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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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单位是否能够辞退职工,依据的是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胜任岗位的工作内容、是否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等,而不受“是否怀孕”的影响;另一方面,即使是怀孕女职工,也不意味着就一定不能被辞退,只是单位不能将“怀孕”作为辞退女性职工的缘由。
如果因为怀孕就被单位辞退,女职工应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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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聘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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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别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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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聘员工自杀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试用期解聘员工自杀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聘员工,员工自杀的,属于非因工死亡。
 
1、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因非因工死亡而发生的相关赔偿纠纷,称为非因公死亡纠纷。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或者虽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死亡,但与其工作无任何关联,因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不能被依法认为工伤。举例说明,如一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因触电身亡,这个员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2、非因工死亡待遇:
  各地对于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有一定差异。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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