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单价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拆迁评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涉及本次评估目的、范围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批文;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竣工图、工程决算书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票等
4、拆迁评估时如果遇到需要造价工作,可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
5、房屋的装修情况,搜集相应的资料,例如装修合同或者发票等。
三、房屋拆迁补偿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一)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二)等价交换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均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方在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拆迁方依法先执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无安身之处,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房屋拆迁补偿单价的算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经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确定补偿单价。在评估机构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以后,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将直接影响补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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