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价价格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货币补偿。
即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
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
三、征地拆迁安置流程是怎样的?
1、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协商一致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按安置协议的约定,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3、就拆迁安置补偿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不服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征收部门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征收国有土地时拆迁房补偿金的计算依据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没有经过房地产价格机构的评估随意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是不合理的。房屋拆迁之前政府部门会公布详细的拆迁安置方案,其中就包括房屋拆迁评估事宜,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以政府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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