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拆迁江苏省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数额为几十万元,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2、没有房产证的房是否可以获得补偿,要先确定是否为违法建筑。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即属于违法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5)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拆迁安置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拆迁方不能强拆等。
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
即使拆迁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
2、法院、房管局不能强制撤销房产证
房产证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诉讼中败诉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销其房产证,即使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院也只能要求房管局撤销房屋的产权证。
房管局只能在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形下才能撤销房屋产权证,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服拆迁决议或有不合理的要求就撤销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
3、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
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讼取决于公告中所载的内容。
公告中载明对拆迁户的具体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要求有关部门裁决再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告中的内容仅仅载明政府的拆迁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只能在对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
公告顾名思义要发出来才能广而告之,因此当公告还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时候,因为还没对外发布,当事人也不能操之过急,提起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拆迁方不能强拆
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对拆迁事项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在争议还没解决的情况下拆迁方就不能强制拆迁。为了避免拆迁方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程序会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停止。
但在市政工程中,由于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政府在已经给拆迁人安置好且执行行政裁决不会影响到其正常生活时,拆迁方仍可以强制拆迁。
不管是江苏,还是其他地区的房屋,都是有可能会被拆迁的,而不管拆迁的房屋处于什么位置,被拆迁方通常都是可以获得补偿金的。但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获得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而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无法获得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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