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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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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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

弹性工作制一般是没有加班费的,弹性工作制属于不定时工时制度,不执行加班费的相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在我国,用弹性工作制度的企业比较少,所以大多数劳动者对弹性工作制也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每一家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的工作制度也是由企业做决定的,不可能由国家统一规定。

对于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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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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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之前是在一家公司上班的,但是公司实施的是弹性工作制所以有时候节假日要是加班的,所以想知道的是弹性工作制节日加班算是加班吗?
[律师回复]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的规定,但法定休假日个别省市规定有补助。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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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因为哺乳期,公司给我调整弹性加班,我想问下这个弹性工作制加班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谓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弹性工作制从70年代开始在欧美得到了稳定的发展,美国一些脑力劳动占重要地位的行业中也在推行弹性工作制。到90年代,便有大约40%的大公司采用。
弹性工作制有多种形式:
(1)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通常5-6小时)和环绕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所组成。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必须到班的时间,弹性时间是员工可以在这部分时间内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例如某个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算1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核心工作时间可以由上午9点到下午3点,而办公室实际开放时间为上午6点到下午6点。在核心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都要求来到工作岗位,但在这核心区段前后的弹性时间内,员工可以任选其中的3个小时工作。
(2)成果中心制。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只考核其成果,不规定具体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就照付薪酬。
(3)紧缩工作时间制。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二、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职工上班时间减少,可以节省交通费,提高公司的设备利用率。
弹性工作制比起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有着很显著的优点: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增进员工的生产率。有一项研究发现,在所调查的公司中,弹性工作制使拖拉现象减少了42%,生产率增加了33%。对这种结果的解释是,弹性工作制可以使员工更好地根据个人的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使员工在工作安排上能行使一定的自主权。其结果是员工更可能将他们的工作活动调整到最具生产率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更好地将工作时间同他们工作以外的活动安排协调起来。
当然,弹性工作制也具有一定的缺陷。比如,它会给管理者对核心的共同工作时间以外的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造成困难,或者当某些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人不在现场时,产生问题难以解决等。
那么,哪些公司适合使用弹性工作制呢?
一般来说,
首先,该项工作能进行精确的个体工作绩效(质量、数量)的考核;
其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应能允许该工作实行弹性时间;第三,企业具有较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保证;第四,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且支持这一变革措施;
最后,职工对这一制度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由于弹性工作制的推广应用及其激励的后果,它已成为目前研究组织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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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弹性工作制 法定节假日 加班费是多少?
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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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北京地区居住的人知道北京 弹性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多少钱吗?急急急,速回,谢谢!
[律师回复]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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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否强制性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加班是否强制性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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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朋友要生小孩子了,但是现在还是要工作,帮她问下哺乳期加班弹性工作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哺乳期加班弹性工作制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谓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弹性工作制从70年代开始在欧美得到了稳定的发展,美国一些脑力劳动占重要地位的行业中也在推行弹性工作制。到90年代,便有大约40%的大公司采用。
弹性工作制有多种形式:
(1)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通常5-6小时)和环绕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所组成。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必须到班的时间,弹性时间是员工可以在这部分时间内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例如某个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算1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核心工作时间可以由上午9点到下午3点,而办公室实际开放时间为上午6点到下午6点。在核心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都要求来到工作岗位,但在这核心区段前后的弹性时间内,员工可以任选其中的3个小时工作。
(2)成果中心制。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只考核其成果,不规定具体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就照付薪酬。
(3)紧缩工作时间制。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二、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职工上班时间减少,可以节省交通费,提高公司的设备利用率。
弹性工作制比起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有着很显著的优点: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增进员工的生产率。有一项研究发现,在所调查的公司中,弹性工作制使拖拉现象减少了42%,生产率增加了33%。对这种结果的解释是,弹性工作制可以使员工更好地根据个人的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使员工在工作安排上能行使一定的自主权。其结果是员工更可能将他们的工作活动调整到最具生产率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更好地将工作时间同他们工作以外的活动安排协调起来。
当然,弹性工作制也具有一定的缺陷。比如,它会给管理者对核心的共同工作时间以外的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造成困难,或者当某些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人不在现场时,产生问题难以解决等。
那么,哪些公司适合使用弹性工作制呢?
一般来说,
首先,该项工作能进行精确的个体工作绩效(质量、数量)的考核;
其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应能允许该工作实行弹性时间;第三,企业具有较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保证;第四,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且支持这一变革措施;
最后,职工对这一制度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由于弹性工作制的推广应用及其激励的后果,它已成为目前研究组织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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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经常遇到加班问题,请问一下弹性工作制有加班调休吗?请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黄先生于2014年11月10日进入某公司从事见习配送管家职务,劳动合同中约定,黄先生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实行弹性工作制。
2015年2月4日,黄先生发现公司并未给其缴纳社保,而此前黄先生也已经因为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而有所不满,因此辞去了工作。
在多次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未果后,黄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其正当权益。在审理过程中,黄先生与公司关于弹性工作制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论。
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约定的所谓“弹性工作制”应当认定为标准工时制,并据此计算了相应的加班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
本案中,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双方约定的弹性工作制,实为《劳动法》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既然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那么黄先生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就不应当额外支付加班费。
那么,公司的这个抗辩理由能成立吗?这里提到的“不定时工作制”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也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那么,哪些工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呢?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法律还规定企业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听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注意到两个重点,第一是只有特定工种的职工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二是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回到本案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黄先生的职位属于法律规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种的范畴,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黄先生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但是合同并未对何为“弹性工作制”进行明确的定义,更重要的是,公司并未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因此,最终法院认定黄先生的工作时间应认定为标准工时制,额外的工作时间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
案例讲完,相信大家对弹性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区别有了比较基础的了解。严格来说,弹性工作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企业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接下来,左岸再跟大家讨论一下,是不是只要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就要能要求员工无休止的上班了呢?
法律规定,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应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原则上,职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此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如果公司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参考各地政策。比如:根据《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的规定,这类情况不算做加班;而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的规定,哪怕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仍然算做加班,需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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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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