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雄安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
2、房屋征收部门对拆迁房屋进行面积测量;
3、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4、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5、支付拆迁补偿款。
三、雄安拆迁补偿争议申请行政裁决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雄安拆迁补偿争议的行政裁决流程有哪些?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雄安拆迁如何补偿的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雄安区政府部门公示了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以后,被拆迁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权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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