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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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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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无故旷工怎么处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劳动者无故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旷工期间的工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扣除劳动者工资赔偿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劳动者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者旷工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属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无故旷工怎么处理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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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企业除名



    企业除名的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属违法解除: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2)规章制度公示了吗?



    
(3)除名通知工会了吗?



    
(4)进行批评教育,这一条企业已经做到了



    
(5)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实,取得证据。企业对职工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且对所取得的证据要严格审核,以保证确凿无误,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属于事实不符,应当纠正。



    
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的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二、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上说,员工无故旷工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和工作上的误差;对于员工本身来说,及时职业素养的缺失,也是对工作的不负责,相信企业不会容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的。我们在工作中遇见突发状况的,最基本的程序就是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后再离开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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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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