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租人是否能够业主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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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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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承租人是否能够业主权利,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承租人是否能够业主权利

一、民法典承租人是否能够业主权

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不能行使业主权利,但承租人能够行使房屋的用益物权,如占有、使用、收益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

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继续承租。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

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3、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

转租时的租金能够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4、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是房屋的用益物权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不能行使业主权处,但承租人能够行使房屋的用益物权,如占有、使用、收益权等。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民法典承租人是否能够业主权利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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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
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应当支持。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
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
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
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三、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对重复计息行为性质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中曾有人认为,这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归,结果差别不大。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根据最高人民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因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率一般较高,若再重复计息,不但计算结果有差异巨大,而且往往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计复利问题应依法严格测算。
第三,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贷款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所立新借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和判决,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往往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纸新借据的背后,往往潜含高利贷、计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
四、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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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怎么利于房主的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怎么利于房主的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利于房东的租房合同范文如下
甲方(房 主) :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 :_____________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留档使用(必需真实有效)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82号1幢308室(简称本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约定本房产的租赁期为年月日起到年月
日。共计个月。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租金每季度结算。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租金于季度五日前交付甲方。
三、相关费用
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电表底数度,水表底数吨。(时间)
四、房屋出租保证金
除首次交付租金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大写)元整(小写:元) 。退租时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本房产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纠纷。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的活动,若有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 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屋内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4、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5、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对自身安全负责。 附: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空调、热水器、煤气灶、烤箱、沙发、茶几、桌子、椅子两把、凳子两把及其他附属家具
六、相关权益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并罚没保证金。
八、租凭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3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九、退租
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保证金可视情况给予退还。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十、合同的解除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本房产。
(1)擅自将房屋转让,或与他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
若甲方依上述第
1、
2、3项约定而解除合同,将同时罚没保证金作为最少赔偿金,并有权追述乙方法律责任。

一、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由当地人民仲裁。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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