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其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1)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2、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
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2)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
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确定后,会有一年时间的冻结期,所以房屋在拆迁之前不能交易房屋所有权,要等到一年的冻结期结束后才能交易。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房屋拆迁前能否进行产权交易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