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会无权单独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村民。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1)乡镇企业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本村村民,且本村内并无宅基地;
(2)原先宅基地被依法征收,需另外重新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3)因为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新建住房的;
(4)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5)外来人口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农村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此类土地也是有可能会被征收的。现行法律仅规定了,县级以上的政府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制定并公分公布补偿标准,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征地行为之后,被征收方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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