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按月发放,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有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保障的情况下,随着社会收入水平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长期支付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二、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到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复发后还能享受伤残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不过,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发生的工伤经治疗基本康复后,经过一段时间其原有工伤有重复发作或恶化需要重新治疗的情形。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伤情与原有工伤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比如,工伤员工因伤骨折,经过治疗愈合,但一段时间后发现由于某种原因已经愈合的相应骨段发生缺血性骨坏死,即属于工伤复发。
工伤后能否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答案是否定的,相关法律中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当然,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那部分赔偿金额,那么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实也还是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单位。要是你对此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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