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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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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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一、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没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就是有效的: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如下:

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第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六、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格式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7)违背公序良俗的;

(8)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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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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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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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女,3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电话:
乙方:,男,34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密云县某某号.电话:
1、与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
2、与于2012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该房产过户到儿子翔的名下,但是尚未过户,该财产实际处于尚未分割状态。
3、与协议分割该房产: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给付三十万元整。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4、与作为翔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约定:支付儿子翔的抚养费由八百元每月变更为一千元每月。
5、支付翔的抚养费给付方式:抚养费为一年期统一给付,即一次性给付一万两千元整,由代为收取。首次抚养费对应抚养期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依此每年顺延,并在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直到双方的儿子翔十八周岁。
6、首次抚养费在支付房屋份额价款中扣除,即实际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7、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过户到的名下后,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8、鉴于现在正在该房屋处居住(某区某号),休养因为醉酒造成不便的身体,允许其在该房屋住到2012年8月15日,2012年8月16日前搬离。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应当爱护房屋,保护生活用品,不许私自对外出租。否则,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安、司法手段解决房屋问题。
9、与如在该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进行争议的管辖。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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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补充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挂靠合同,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获得较好的经营资质、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与另一方主体达成协议,以该主体的经营资格、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该主体支付一定报酬或费用。
既然是挂靠合同,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订立所谓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挂靠方订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些挂靠合同,如果需要批准或登记生效,这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补充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挂靠合同,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获得较好的经营资质、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与另一方主体达成协议,以该主体的经营资格、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该主体支付一定报酬或费用。
既然是挂靠合同,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订立所谓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挂靠方订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些挂靠合同,如果需要批准或登记生效,这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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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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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前补充条款有效吗
合同签订之前的不是补充条款是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与合同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补充条款是依附着主合同的,主合同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补充条款也是会有法律效力的,且跟主合同效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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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补充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挂靠合同,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获得较好的经营资质、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与另一方主体达成协议,以该主体的经营资格、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该主体支付一定报酬或费用。
既然是挂靠合同,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订立所谓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挂靠方订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些挂靠合同,如果需要批准或登记生效,这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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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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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计划是对借条的补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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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补充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具体要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定。
1、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也就是所谓的假离婚,则该补充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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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合同法》规定:
1、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
2、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剔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签定的补充协议当属有效。扩展资料: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
2、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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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中借条补充协议也有用,前提条件是借条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借条补充协议在债务纠纷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一般情况下借贷关系应该写借条,借条补充协议只是借条的附合同,除了借条补充协议,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都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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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应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的内容。一般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章的规定。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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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甲方:,女,3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电话:乙方:,男,34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密云县某某号.电话:
1、与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
2、与于2012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该房产过户到儿子翔的名下,但是尚未过户,该财产实际处于尚未分割状态。
3、与协议分割该房产: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给付三十万元整。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4、与作为翔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约定:支付儿子翔的抚养费由八百元每月变更为一千元每月。
5、支付翔的抚养费给付方式:抚养费为一年期统一给付,即一次性给付一万两千元整,由代为收取。首次抚养费对应抚养期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依此每年顺延,并在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直到双方的儿子翔十八周岁。
6、首次抚养费在支付房屋份额价款中扣除,即实际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7、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过户到的名下后,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8、鉴于现在正在该房屋处居住(某区某号),休养因为醉酒造成不便的身体,允许其在该房屋住到2012年8月15日,2012年8月16日前搬离。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应当爱护房屋,保护生活用品,不许私自对外出租。否则,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安、司法手段解决房屋问题。
9、与如在该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进行争议的管辖。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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