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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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包土地纠纷可以找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不管选择的处理方式是什么,都最好是收集与土地纠纷相关、且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对承包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承包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一、承包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1、承包土地纠纷可以找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承包期间一般不可以对土地进行调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同时出于最大限度保护承包户相应权益的需要,法律规走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户董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不过这种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人以上成员或者23人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之外,如果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调整亲包地的,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有什么不同?

1、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区别为具体的含义不同。

土地承包指的是农户承包村集体作为发包方的土地,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土地流转是在承包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并向发包方备案的行为。

2、土地流转的模式

(1)土地互换

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

建立起“股份 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须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同意。

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即一是受让方必须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设。

在土地承包期间发生纠纷的,首先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纠纷。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也可以临时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对承包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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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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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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