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视情况而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
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创办公司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出资创办公司。
虽然公司法规定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但该规定所指的作为出资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集体组织必须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最后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效的投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转让后的地权归属如下: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地役权的转让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三、地役权转让要怎么做
(一)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二)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三)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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