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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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如何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的责任是: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因工受伤该如何申请工伤赔偿

职工因工受伤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由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由工商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

一、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三、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如何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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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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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公司要调岗,我签的调岗协议是不是就不用再去调岗了?
[律师回复] 可以的,与公司协商解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
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为你的问题表述地比较笼统,建议你电话咨询,这样比较直接,能更好地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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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再就业是否为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再就业均为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内退属于20世纪80、90年代的历史产物,目前基本已经消亡。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内退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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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一般就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而对于保险基金是不会保障下岗职工;但对于下岗的职工也必须要发生在工作的范围之内,才会依法的申请,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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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怎样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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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需要。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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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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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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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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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可以享有税收减免的政策,以及还有工商登记优惠的政策,同时还有行政性收费优惠的政策,最后还有信贷的优惠政策,一般只要符合条件这些政策都是可以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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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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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再就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退休后重返职场遭遇工伤,需视情况而定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已达或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养老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受伤,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超龄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同样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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