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他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双重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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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由于他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双重赔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由于他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双重赔偿吗

一、由于他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双重赔偿

《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多数属于第三人侵权。但是《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失去劳动能力工伤赔偿怎么赔偿

发生工伤后,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所以申请工伤认定是行政确认。发生工伤,首先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工伤的伤残认定。认定后,就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赔偿,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工伤赔偿。出现工伤事故有以下处理流程:

1、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用人单位要及时的报告员工的工伤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

3、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要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及亲属不便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员工可通过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由于劳动纠纷造成工伤怎么赔偿

劳动工伤赔偿标准是: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低于本地的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工资标准元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共计4个月的本省社平工资。

3、还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等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支付)

4、通常在3-8万左右二、具体算法: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月×本人月工资

6、工伤就业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3、医疗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7、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本人月工资

8、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天数×12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9、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天数×3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10、医药费:公司支付

11、交通费:按实际(协商)

12、鉴定费检查费:按实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由于他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双重赔偿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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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
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因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关键词:工伤事故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因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这是比较典型的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问题是职工能否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是目前法理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例来分析第三者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的赔偿。
一、案情介绍A生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某公司职工,2006年12月27日,A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新余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A为因工死亡。2007年1月19日,A家属与肇事者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32万元赔偿。同时,A家属向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A家属25万元的工亡待遇请求不予支持。A家属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提讼,也不予支持。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为首、工伤保险为辅的关系,也就是差额补偿,即如果工伤职工向侵权方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予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偿。若向侵权方获得了足额的损害赔偿,那么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实践中,一些地方规章也采纳了这种观点。如《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又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或工伤赔偿后请求另一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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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第三者侵权产生了纠纷,现在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第三者侵权误工费工伤侵权可以双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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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按照上海高院的意见,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上述重复赔偿项目,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第三人的赔偿,则劳动者本身就无权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也无需重复支付这些赔偿项目,故不存在追偿权的基础。如果劳动者未曾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赔付给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就其已经赔付的部分享有追偿权。本案中的医药费和用血费,属于重复赔偿项目且劳动者未向第三人主张过,因此,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请,判决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
二、对于两种赔偿项目中的兼得赔偿项目、专属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享有追偿权
兼得赔偿项目主要有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侵权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专属赔偿项目主要有工伤赔偿中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侵权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等。由于工伤中兼得项目和专属项目的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且在侵权赔偿中没有对应的项目,目前用人单位就此部分行使追偿权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兼得赔偿项目和专属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享有追偿权。
【法律链接】
误工费工伤侵权《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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