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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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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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

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者患病的,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假期。

2、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以后不能胜任以前的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调岗后的新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旷工几天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一般是指员工未经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行为,员工无端旷工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比较大的损失,特别是一些关键的岗位,又无法及时找到替代员工的,可能会给单位造成更大的损失。

对于员工旷工多久,用人单位可以将其开除,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天数,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合理规定。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内容要经过民主协商、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后要向劳动者送达或有效公示;如果确实做不到完整的制定程序,至少应保证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法,还要依法进行了公示或送达,这样即使有些程序上的瑕疵,一般在实务中也会采信这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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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三种情况解约,公司需要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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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浙江省高级人民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合同期内身患重病公司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解释:认为,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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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员工不能反悔。
  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自此,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反悔都无效。但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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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病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浙江省高级人民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合同期内身患重病公司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解释:认为,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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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该在作出解除决定之前的30天之内发给职工,但首先我们来说,员工在患病期间内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医疗期,公司无权单方面的解除合同,另外,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前告知要解聘该员工,离职的那一天就是劳动合同通知书下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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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与某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我感到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中期,当天入院治疗并向公司请了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我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年初,公司在以合同到期为由向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将不再与我续签。请问:员工医疗期未届满,单位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还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你在服装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时间,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你所患的胃癌属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你劳动合同到期时,你还处于医疗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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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患有重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浙江省高级人民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合同期内身患重病公司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解释:认为,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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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在患病的时候,还有非工伤原因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单位经常会有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的时候,单位是合法解除的,有的时候,单位出于私心,解除了职工。如果出现在不能解除合同的期间,单位解除了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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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规范和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经双方协商或由当事人一方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可分,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让其留下来,反之,如果通过一些手段把劳动者留下来,也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如果离开了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更好的发挥作用,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如果制定较为合理的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规范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解决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合同带来的损害。
(二)、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并举,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笔者认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一方违约应给付另一方违约金及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用以补偿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害。这样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起到一个约束作用。因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这样约定也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既可以使劳动者享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职业的权利,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又可以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既公平又合理。
  
(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以保证劳动合同的相对稳定性。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相对长的劳动期间,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劳动期间。这个期间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针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可以约定比较长的工作期间。这样,对用人单位人才的流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四)、确定符合实际的通知期限,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30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论何种岗位,这样笼统地把预告期规定为30日,是不合理的。比如说,企业的高级研究开发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如打算离开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这30日内,用人单位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专门人才替代他们。这样,就会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造成损失。而对普通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如找到新的岗位,但要等到经过预告期之后才能辞职,很可能就与新的工作失之交臂了。
  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来规定不同的预告期。象高级研究开发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等高级人才,他们单方解除合同的预告期应适当长一些,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挑选替代人员,避免造成企业措手不及,尽量把因企业替换人员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在最小限度内。而对普通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应缩短预告期,这样做便于劳动者及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并且原用人单位也会在很短时间内找到替代人选的。所以,我认为,应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那么,我认为,《劳动法》第30条应该将提前30日变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当然,法律还是应该对这个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以免用人单位钻空子,在订立合同时不合实际地提出了过长的提前通知期,而劳动者为得到工作,被迫迁就,反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兼顾公平,我们不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这个提前期最长期限加以限制,限制在三个月或六个月。这样,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条款才可以同时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五)、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各个用人单位都要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保证人才流动有序,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从根源上限制“跳槽”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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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患病职工个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那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正常的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但是患病的职工如果是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国家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规定的有最长的病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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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病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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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精神病患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精神病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因而关于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问题,常是患者及家属所关心的。根据目前资料分析,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庭成员比一般人群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率要高得多。癔症与人格特点有密切关系,人格的某些内容,如气质又受遗传的影响,也就是说:癔症或多或少受遗传的影响。虽然如此,遗传特性只是发病的“内在因素”,要在一定的外界环境下才能促使精神病的产生。
所以,精神病人也不是绝对不能结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一般病情缓解2年以后再考虑),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免得一旦病情波动,对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协调,家庭气氛紧张,结果不欢而散,徒增双方心理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另外,根据遗传学的观点,双方都是精神病患者其后代遗传上精神病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在配偶的选择上,切忌“门当户对”或同病相怜,再去挑选也有精神病史的人。也千万不能以结婚“冲喜”。为了保障病人的权力,也为了保障病人今后家庭的利益和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未完全缓解。
②症状虽已缓解,但稳定性差的病人,即间歇期短,易于反复的病人,不可急于婚恋。
③严重的癫痫患者。
④高度智能缺损者。这就是说,患有以上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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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职工患病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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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患职业病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患职业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申请职业病鉴定后,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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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病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浙江省高级人民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合同期内身患重病公司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解释:认为,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患重病的人,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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