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8人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解除劳动合同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赔偿金可以并存吗

员工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能同时索赔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还是在通知解除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所以代通知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依据及通知解除的时间密切相关。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看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原件要还给公司吗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原件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保存所属的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己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付赔偿金吗

劳动者自己想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因为劳动者有辞职的自由。但是如果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且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的,则劳动者如果在服务期届满之前辞职的,则需要支付给单位赔偿金,但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解除劳动合同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解除劳动合同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吗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3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0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6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0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7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4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2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8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5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4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0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4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3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赔偿金能否与代通知金并存
一般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范围之内解除了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予以一定的赔偿,这里的赔偿金不是我们通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通畅是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的,但是经济补偿金却是对劳动者的补偿,通常是代通知金,那么赔偿金能否与代通知金并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与解除合同并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与解除合同并存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杨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
【意见分歧】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简要评析】
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一般来讲,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违约金责任也发生消灭。
2、但违约金又有相对性,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违约金。
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到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时,不能免除有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3、违约金和解除合并用,必须基于同一违约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吗?
按照规定代通知金和经济赔偿金不可以并存。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代通知金和赔偿金不能并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表见代理与犯罪行为能否共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初我认为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因为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从表面上看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以从民事上做出法律判断,而之所以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对两个行为做出两个法律判断自然是可行的但仔细分析,我认为两者是不能并存的理由如下:
1、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件与签订合同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就是为了能够成功签订合同,实为一个法律行为,对同一个行为在民事和刑事上做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是十分不合常理的
2、对一个法律行为民事认定的不同不会导致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差别,即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不会因为我们将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定性为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而做出不同的判断,当然一般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会采用先刑后民的顺序做出判决;假如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能够共存,可以推导出,若是表见代理的话,合同有效,应有被代理人向性对人承担责任,那最后的受害者就是被代理人而非相对人,此时从刑法上应该定性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如此就与合同诈骗罪相矛盾
3、民法与刑法有着不同的管辖领域,民事行为只有其危害性上升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规制除了刑法中规定的少数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外,民法与刑法不应该对同一法律行为同时纳入管辖
4、《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以代理之名实施犯罪其实是将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作为犯罪手段,实施其非法目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已经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为,也并非主要是为了被代理人履行该合同、将合同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因此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非表见代理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与诈骗罪是有所不同的,两者的目的主要目的虽然都是非他占有他人财产,但是他们所实施的主体是有所不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表见代理与犯罪行为能否共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初我认为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因为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从表面上看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以从民事上做出法律判断,而之所以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对两个行为做出两个法律判断自然是可行的但仔细分析,我认为两者是不能并存的理由如下:
1、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件与签订合同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就是为了能够成功签订合同,实为一个法律行为,对同一个行为在民事和刑事上做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是十分不合常理的
2、对一个法律行为民事认定的不同不会导致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差别,即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不会因为我们将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定性为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而做出不同的判断,当然一般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会采用先刑后民的顺序做出判决;假如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能够共存,可以推导出,若是表见代理的话,合同有效,应有被代理人向性对人承担责任,那最后的受害者就是被代理人而非相对人,此时从刑法上应该定性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如此就与合同诈骗罪相矛盾
3、民法与刑法有着不同的管辖领域,民事行为只有其危害性上升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规制除了刑法中规定的少数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外,民法与刑法不应该对同一法律行为同时纳入管辖
4、《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以代理之名实施犯罪其实是将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作为犯罪手段,实施其非法目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已经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为,也并非主要是为了被代理人履行该合同、将合同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因此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非表见代理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与诈骗罪是有所不同的,两者的目的主要目的虽然都是非他占有他人财产,但是他们所实施的主体是有所不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代通知金补偿金可以并存吗?
可以。法律规定,劳动站是可以同时用“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指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工伤与交通事故并存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与交通事故并存怎么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与交通事故并存怎么赔偿
对于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行法规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这就是说,并非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要享受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是根据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认真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请求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对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承担责任进行界定的同时,还应准确的判断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主体。因为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例如企业发生转制、承包、租赁等情况时,容易产生雇主主体难以确定,甚至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
为减少和避免这种情况,我国的劳动保险立法做了若干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1、企业发生租赁、转让、合并、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企业实行内外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3、在包工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的,就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就由有用人资格的发包人即其上层次承包人与承包人对工伤保险连带承担责任。
4、职工被借调或外单位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5、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0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表见代理与犯罪行为可以共存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初我认为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因为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从表面上看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以从民事上做出法律判断,而之所以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对两个行为做出两个法律判断自然是可行的但仔细分析,我认为两者是不能并存的理由如下:
1、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件与签订合同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就是为了能够成功签订合同,实为一个法律行为,对同一个行为在民事和刑事上做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是十分不合常理的
2、对一个法律行为民事认定的不同不会导致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差别,即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不会因为我们将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定性为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而做出不同的判断,当然一般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会采用先刑后民的顺序做出判决;假如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能够共存,可以推导出,若是表见代理的话,合同有效,应有被代理人向性对人承担责任,那最后的受害者就是被代理人而非相对人,此时从刑法上应该定性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如此就与合同诈骗罪相矛盾
3、民法与刑法有着不同的管辖领域,民事行为只有其危害性上升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规制除了刑法中规定的少数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外,民法与刑法不应该对同一法律行为同时纳入管辖
4、《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以代理之名实施犯罪其实是将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作为犯罪手段,实施其非法目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已经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为,也并非主要是为了被代理人履行该合同、将合同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因此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非表见代理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与诈骗罪是有所不同的,两者的目的主要目的虽然都是非他占有他人财产,但是他们所实施的主体是有所不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否并存
可以并存。
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知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
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并存?
代理金与赔偿金两个种类,但是都是关于劳动关系的,但是有如果真的出了问题,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并存?这就需要了解清楚,只有了解清楚个这个问题,才能保护自身的利益,保护自身不被别人侵害,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清楚吧,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工伤与交通事故并存该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与交通事故并存怎么赔偿
对于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行法规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这就是说,并非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要享受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是根据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认真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请求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对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承担责任进行界定的同时,还应准确的判断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主体。因为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例如企业发生转制、承包、租赁等情况时,容易产生雇主主体难以确定,甚至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
为减少和避免这种情况,我国的劳动保险立法做了若干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1、企业发生租赁、转让、合并、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企业实行内外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3、在包工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的,就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就由有用人资格的发包人即其上层次承包人与承包人对工伤保险连带承担责任。
4、职工被借调或外单位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5、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0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是否可以并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是否可以并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否并存
可以并存。
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知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
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不能并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迟延履行的概述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代通知金跟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
代通知金与赔偿金不能并存。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一定要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出资方,则法定代表人不能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如果法定代表人扮演的是类似于高管的角色,则可以依据事实情况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也有观点认为,无论是从劳动关系的认定因素,还是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来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都不成立劳动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认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比认定普通劳动关系更为慎重和严格。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以下几个考量因素:

一、劳动合同。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

二、社保的缴纳。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则公司必须为其缴纳社保;

三、提供劳动。认定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公司提供劳动需格外注意,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其行为既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需要仔细加以区分;

四、获取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处获取报酬,依据的是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五、接受管理、服从安排。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解除劳动合同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