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有什么变化
第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
耕地作为国家最重要的土地资源,我国对耕地的保护是空前的。要知道我国每天一天亮就有14亿人要吃饭,耕地安全就等于粮食安全。因此中央一号文件当地就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对耕地用途管控,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或者建设用地。必须要转的,也需要严格遵守耕地占补平衡,用多少就得从其他地方补多少。
第二、鼓励落户城镇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
这些年农村常住人口一直都在减少,农村大量出现空心村。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城镇化进程在加快,大量的年轻人不愿意再待在山窝窝里。而是选择落户城镇会在大城市,这样就势必导致大量的土地撂荒闲置。为了盘活这些闲置的土地资源,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一方面要保障农民进城落户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也鼓励农民自愿将手里的土地权益转出去或者有偿退出来。
至于土地退出的补贴,这个和当地的经济,经济越发达的地方补偿的标准就越高。例如安徽省游州市定远县大桥镇肖岗村,农民如果自愿将土地退出的给予每亩补偿1.8万元。除此之外像苏州市虎丘区,对于农村村民永久退出的土地,补偿的则更高。因为苏州市的经济明显要比游州市好了很多,因此苏州市虎丘区的农民如果退出土地,每亩补偿就高达4.3万。如果家里有几十亩地,那就是上百万的土地补偿了。
第三、总结经验,开展“小田并大田”土地政策,解决农村土地细碎化问题。
这些年农民对土地细碎化的问题,可以说饱受其苦。在农村土地普遍都是东一块、西一块,很少有集中在一个地方的。为了解决农村土地细碎化的问题,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要地方总结“小田并大田”经验,在农民的自愿的前提下解决农村土地碎片化的问题。
所谓“小田并大田”土地政策,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些农村的“小田”整合起来。去掉田埂以及田与田之间的边界,经过农田改造之后,可以达到旱能灌、涝能排的效果。不过此项土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平原地区或者是平整面积大于50亩以上的地区。像老家处于山区,多为梯田,就很明显不符合这项土地政策。
第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后将再延长30年
其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延期30年是早已经确定了的。因此这些地方就已经开始进入第二轮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的试点中,而且农民朋友也不需要担心之后是否会影响现在承包的土地。因此第二轮土地承包将会平稳度过,甚至土地承包合同都无需变更,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剥夺农村妇女承包农村土地以及宅基地等土地权益。
在以往农村离婚或者丧夫的妇女,很少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所有权益。例如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权方面,村里总会以各种理由剥夺农村妇女的权益。但是现在不用怕了,因为国家为了保证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不仅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其中明确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剥夺农村妇女承包农村土地以及宅基地等土地权益。其中就包括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以及村集体利益分红等等。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也有诸如此类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类型主要有三种主要包括了:农用土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中央一号文件中,就重点提到了这两个方面。其中农村宅基地和耕地迎来不少的变化,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农村土地有什么变化,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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