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具体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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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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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具体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具体有什么

一、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具体有什么

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辞退员工的情形有什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具体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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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在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前几天我被公司老板通知停职,原因是我在工作的时候与同事讨论,今天人事部负责人通知我让我办理离职手续,并且没有给出明确的原因。我想问一下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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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怎样的
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的制度,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易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的制度,作为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但是它的作用是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补充, 即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存在合同关系考虑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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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性辞退都包括那些具体的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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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怎样的
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的制度,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易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的制度,作为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但是它的作用是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补充, 即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存在合同关系考虑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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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怎样的
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的制度,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易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的制度,作为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但是它的作用是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补充, 即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存在合同关系考虑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我是一名商人,可是近日我的同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打压我。咨询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性的具体情况。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性的具体情况;
(1)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 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 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 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 自由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 、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 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 害的权利 .
  
(4) 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 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 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6) 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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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用过失性辞退
1、用人单位可以充分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就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的。3、劳动者已经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4、劳动者严重违法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5、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让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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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怎样的
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的制度,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易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的制度,作为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但是它的作用是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补充, 即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存在合同关系考虑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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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应该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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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样的情况算恶意挂失
1、纯粹基于骗钱的目的,故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后恶意挂失支付,试图通过挂失再次取得票款。2、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于是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3、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手发生纠纷,于是谎称丢失恶意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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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薪酬发放给职工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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