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送水员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看门的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首先是劳动者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关系,其次,用人单位是否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罪后,用人单位是否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由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在职工工伤鉴定期间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针对这部分职工,因其劳动能力或多或少受到了损害,为保护其弱势地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除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工伤职工有过错,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解除”不仅适用于工伤职工,受到特殊保护的“三期”女职工也适用。而且这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伤残级别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只要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均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却有些差别。
伤残等级为五、六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关系到期了,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无需本人提出,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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