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廉租房的产权归谁所有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廉租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一、廉租房产权归谁所有

首先廉租房没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各地对申请廉租房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你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

其次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用钱购买的廉租房按照规定是没有房产证的,其次再转卖就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拆迁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果属于合法建筑,在拆迁征用时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或拆迁办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廉租房的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8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廉租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一键咨询
  • 133****03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6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4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0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7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8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0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1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6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1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0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3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7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廉租房所有权归属于谁的?
廉租住房是一种制度,不是一种房屋性质。廉租住房可以是政府的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可以是单位的单位自管房;廉租住房也可以是住房保障对象自己租赁住房,可以是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也可以是私房。由政府按廉租住房的市场租金的差价补贴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遗失物归谁所有权归谁
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失主,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
10w+浏览
损害赔偿
2016长春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谁知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廉租房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没有固定的使用期限,也不能买卖、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的,则要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按合同约定,将以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人要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
(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如符合以上政策,则可以申请廉租房。廉租房的申请受理工作近期将启动,届时你可至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并提出申请。
民事赔偿金应该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 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

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

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三、有档案记载

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归属于谁
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是归属于租赁公司的。在融资租赁合同这种形式当中,是由租赁公司根据租赁人的相关需求进行购买租赁物,之后租借给承租人的一种方式。同时承租人需要向租赁公司支付相关利息。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民事赔偿金应该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 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

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

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三、有档案记载

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4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归属于谁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10w+浏览
五保户死后财产应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侄儿并不是大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侄儿赡养大伯的,双方应当签订一份,据此,侄儿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法定继承: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继承顺序: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赠抚养: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取消资格: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扩展资料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4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对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归谁所有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期间,产生的房租费用应该是归新房东,也就是房屋的买受人所有。因为此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转移了所有权,那么新房东才是房屋的所有权者。虽然现在还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但也不妨碍其向承租人收取房租。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离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复婚又离婚房产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复婚又离婚房产归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后又复婚容易,可是财产的分割却不尽相同,在离婚时房子归女方,那么复婚后房子则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房产即已经归属于女方了。再次结婚,婚前财产除非二人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否则永远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都属于各自个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常见的包括婚前存款、房产和嫁妆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可以看到判定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时,关键因素在于财产获得的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当夫妻双方离婚里,房子所有权被划分给女方,此时女方重回单身的时候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所以离婚房子归女方再复婚房子还是女方的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租赁 > 廉租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