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储备土地应如何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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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征收储备土地应如何补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征收储备土地应如何补偿

一、征收储备土地应如何补偿

征收储备土地补偿如下:

(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2)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土地储备的法律原则是:

1、合法运作原则;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储备的对象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应怎么分配

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征收土地补偿费也归村里所有。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三、土地被征收安置费不补偿如何办

征地补偿不给应承担法律责任,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起诉以维权。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征收储备土地应如何补偿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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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绪备与征收有什么区别?储备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和土地征收一样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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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如何开展土地储备?
[律师回复]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同时,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土地储备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代地条件后,纳入当地市、县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全面实行净地出让。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胡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王晓庆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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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与征收的区别
土地收储与征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目的、性质和程序上都有所区别:目的不同:土地收储: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收储的土地通常用于储备,以备未来出让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等,需要将集体土地或个人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若是对土地收储与征收的区别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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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挂牌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各地统一采取由政府开发和供应城市范围内有限的土地的做法,从而减少土地的闲置,达到充分利用土地和对土地一级市场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一样,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根据设立时政府确定的权利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明显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的,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007年1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3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国家认可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存在,而对企业性质的储备机构未作规定。  关于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在实践中,政府为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某一块地是否纳入政府储备要经过严格审批,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或政府审批环节。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属于行政授权关系,没有形成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客体的市场交易关系。根据政府授权,在依法采用收购或者收回的方式取得土地后并依法实施供应前,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在本案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政府决策依法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是合法的,但是政府储备的土地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的事业法人,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但并不因此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了储备土地的使用范围,也规定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以办理土地登记,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储备土地不能融资等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17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储备土地可以为其办理土地登记,但是对产权不清晰、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储备土地是不能办理登记的。本案中,如果该储备土地确实存在权属争议,则土地登记机构以产权存在争议为由,不予办理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  虽然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储备土地融资等问题允许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但笔者认为,由于储备土地具有短期内由储备机构代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在出让土地时需要收回土地证书,由此又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于储备土地的登记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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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和征收区别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收储和征收区别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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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用地可以强制征收吗?
储备用地可以强制征收吗,答案是肯定的,即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就是可以征收土地的,但是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对土地予以征收的,此时还需要向被征收的土地的行政相对人支付补偿金,具体的征地补偿的事项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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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在老家有块土地,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土地储备的知识,问土地储备合同是什么呢?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甲 方:
乙 方:
为强化城市土地资产统一管理,增强政府土地市场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经乙方申请,甲方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2017)第 次会议审查同意,并经常德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 月 日会审会议批准,决定收购乙方位于 的国有土地一宗。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收购乙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 、南临 、西抵 ,北接 (土地四至范围以实测现状界址点坐标图为准,附图经双方确认),土地总面积为 亩,土地现用途为 用地,土地等级为 级。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2017)第7次会议审查同意,并经常德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11日会审会议批准,甲方收购该宗土地使用权(含地上物及水电设施等)的一次性收购包干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万元)整。
第三条 乙方保证交付该宗地块权属清楚无争议,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完整、设备搬空、人员撤离、水电费缴清报停、地面和空中无各种线网,且地块四周圈有围墙。
企业可以申请土地储备贷款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只要当事人的企业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并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是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  
一,土地储备贷款:  
1,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  
2,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三,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②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③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⑦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⑧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⑩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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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公告需要必须在被批准后才可以实施;公告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告需要利用书面张贴的方式进行等三个条件。那么在进行土地征收程序前都是需要进行听证会和当地政府的批准才可以进行,在批准后征收方也是需要按照规定将征收公告进行张贴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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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可以为企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只要当事人的企业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并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是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  
一,土地储备贷款:  
1,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  
2,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三,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②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③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⑦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⑧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⑩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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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只要当事人的企业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并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是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  
一,土地储备贷款:  
1,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  
2,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三,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②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③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⑦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⑧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⑩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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