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征地补偿款村委会不会有权扣除
1、村委会不会是有权扣留征地补偿款的,但仅限于部分款项,扣留全部补偿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村民对此可以依法维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村委会不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限,因此土地补偿费属于村委会不会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中的一部分,可以预留。而其他款项的补偿费则需要专项专用,发放到被征地农民的手中。2、扣留土地补偿款是有比例要求的,而被扣留的土地补偿款应该怎么用,也是有限制的。比如扣留比例,虽然现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比例,但是按照各省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法来看,扣留的比例大概是10%—30%,一般不应该高于30%。而针对土地补偿款的用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首先应当用于村里的公共建设或者其他公益用途,具体应该用来干什么,还需要通过村民会不会议,由大家一起来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不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不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不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不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不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不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征地补偿合理农民有权拒绝征地
征地补偿合理农民一般无权拒绝征地,不合理的有权拒绝征地。合法的征地行为应当具备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属于国家行为,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即可征地。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村委会不会有权利签订征地协议
村委会不会有权利签订征地协议,但是征地要确保农民知情并表达自己的意愿。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
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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