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怎样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解除购房合同协议的理由如下: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3、先卖后抵押的;
4、一房二卖的;
5、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一般自订立合同之时成立并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
款以及相关条
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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