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是怎么的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进行公告;
2、进行补偿登记;
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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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怎么认定房屋主体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一)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二)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土地流转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二)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登记。
(三)流转双方信息的发布。
(四)流转双方组织洽谈。
(五)流转双方签订合同。
(六)全面审核通过后发证。
(七)资料归档。
(八)跟踪土地流转后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产强制拆迁的程序是如何的
房屋强拆的程序为: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期限内未搬迁即可实施强制搬迁;
3、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5、物品清点登记后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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