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房拆迁如何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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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商住房拆迁如何补偿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住房拆迁如何补偿

一、商住拆迁如何补偿

1、商品房拆迁的赔偿是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以及针对非住宅类房屋,即运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按各省市的标准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办

对拆迁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一楼车库拆迁如何补偿

一楼车库动迁补偿标准,主要还是要看当地的规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般来说,如果拥有产权,那么可以获得全额的补偿。若是车库是买房时开发商附赠,并没有车库产权,那么最多只能够获得一点相应的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商住房拆迁如何补偿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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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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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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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补偿内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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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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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征转用土地的丈量、调查、确认在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在拟征转土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告知3天以上后,我处工作人员对拟征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丈量、登记,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拟征转用土地丈量、调查工作完毕后,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认可的丈量原始登记表数据上的进行汇总,制订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并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如原始登记表或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上报资料中我处会附相关情况说明。
五、编制征转用土地方案、资料上报工作调查、确认工作完成后,我处根据土地、房屋丈量原始登记表、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编制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征地位置、地类、面积、费用补偿综合标准。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征用土地方案,将作为报件资料交予用地单位,与其它相关资料一同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资料受理,征地公告起草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需在收到征转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我处衔接,我处会要求其出具用地科书面通知单、省人民政府审批单,我处将根据通知单与审批单起草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起草后。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逐个批准后返回用地科盖娄底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公告专用章。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在公告后附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以表明收到公告。
七、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后,我处与用地单位将组织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土地、房屋征用协议。协议上的金额严格按娄政发29号文件与湘政办发47号文件标准进行计算得出。
八、二期公告起草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后,我处将汇总数据来起草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以及各权属单位各项补偿费用明细,并告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起草后,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逐个签字批准后返回用地科盖娄底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公告专用章。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在公告后附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以表明收到公告。
九、编制娄底市人民政府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费用支付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后,我处将编制娄底市人民政府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审批单内容与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相似,只是各权属单位补偿地类、面积、费用更具体与清楚。审批单编制后,我处该项目经办人集体签字认可,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签字盖章批准。审批单经批准后,我处该项目经办人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编制费用支付计划表,经批准后由处财务按相关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用地科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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