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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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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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

一、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

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

1、法定时效无期限。

2、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3、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4、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5、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6、对劳动报酬约定笼统。

7、人原因离职能讨补偿金

8、拥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维权程序主要包括什么

劳动维权程序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争议的处理有三个程序:条件;仲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

或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维权程序有什么

劳动维权程序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争议的处理有三个程序:条件;仲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

或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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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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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面试常见误区及规避
[律师回复] 1、 ?没有准备,仓促上阵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知道该准备什么、怎么准备;一是对自身过于自信,不需要准备。
规避:
1) ?熟悉岗位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即搞清楚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人,需要具体怎样的能力等,这是基础;
2) ?提前熟悉面试人员基本情况,了解其履历;
3) ?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履历情况,设置合适的面试题目考察。


2、 ?先入为主,首因效应
从入职邀约开始,求职者已经与HR建立了初步的联系,特别善于沟通表达的求职者,会给HR留下比较好的印象,如果邀约者与面试官是同一人,就很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再有求职者同面试官见面的第一时间,一般特别的举动或者行为,也容易造成首因效应,影响后续的判断。
规避:
1) ?作为面试官,要客观的看待求职者的表现,尽力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不能因为求职者给你鞠了一躬,表达给面试机会的谢意,就没了原则。更不能因为求职者长的像你喜欢的人,就六神无主,失去判断。
2) ?严格按照面试的流程,按照评价标准,不能因为好感,降低标准。


3、 ?外貌协会,以貌取人
这一点跟首因效应有相似之处,美女帅哥谁都喜欢,但不能没有原则,外在形象不好,不代表能力不行。
规避:
1) ?搞清楚岗位的需要,不能因为对面是美女帅哥,就慌了神(心中默念三百遍,我不是相亲找对象,形象不重要),更不能因为求职者外在形象不好,就敷衍了事。即:要时刻牢记客观标准。
2) ?严格按照面试的流程标准打分,以标准为标准,不能掺杂个人好恶,不能因为求职者长的像“男友/女友”,就没了标准,没了原则。


4、 ?喧宾夺主,角色模糊
说的太多,面试成了面试官的“个人秀”。过多的渲染工作吸引求职者,往往会适得其反,容易给求职者造成误区。
规避:
1) ?搞清楚自身的定位,我是面试官,不是求职者,不需要说太多;
2) ?客观的描述岗位,不夸大,把岗位的机会、面临的挑战,客观的传达给求职者即可。


5、 ?吹毛求疵,寻找超人
作为面试官,都希望寻找“能人”,对求职者就对吹毛求疵,各种挑剔,各种刁难。努力寻找求职者的不足,尽力找到所谓的“能人”。恨不得“能人”入职,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规避:
1) ?搞清楚岗位的实际要求,按照岗位标准“寻人”,而不是按照“完人”标准“寻人”;
2) ?合适的才是最好的,最好的未必是合适的。
“能人”能力往往会超出岗位的要求,导致岗位吸引力不足,人员不稳定。


6、 ?过于自信,不做记录
面试官如果没有面试情况的记录,很容易造成对求职者没有印象,或者把多个求职者混淆的情况,对于后续的甄选工作造成很大的麻烦。
规避:
1) ?制作面试评价表,从多维度记录面试人员的面试表现;
2) ?对面试官提出明确的要求,必须详细记录求职者面试表现,既便于甄选,也便于人才库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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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常见误区
试用期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交纳培训费;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可以先试工,试工期间不支付工资;只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上限;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便约定工资数额;请病假产假婚丧假等不需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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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薪酬管理的常见误区,你踩雷了吗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企业HR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很多误区,因此实务操作中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不仅不能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而且还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使企业面临更大的损失。现在我将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薪酬管理误区总结如下,希望引起HR的充分重视。
一、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据我统计主要存在于小型加工业、制造业、零售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分析: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保证实际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实行“底薪+提成”工资制的企业,约定的底薪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员工当月提供正常劳动后,没有提成或提成很少导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以实物或购物卡等形式支付工资
实务中很多企业以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商品,比如食品、日用消费品等代替工资发给劳动者。
分析:以人民币形式发放工资,是企业支付工资的唯一形式。对于其他由企业自主决定发放的补贴、补助等福利,企业可以选择用实物或者购物卡等形式发放。
三、不按时支付工资
企业常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后支付工资,严重的甚至隔月发放。
分析: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发放工资,且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或特殊情况而导致延迟发放的,企业应提前告知劳动者,并明确预计发放的时间。
四、直接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企业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和支付加班费。
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进行约定,否则,忽略劳动者的收入差异,统一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五、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有些企业会采用无论任何加班,都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
分析:对于服务行业的很多企业,比如商场、酒店、餐厅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要求员工上班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只要符合支付加班费的条件,就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不能一律以调休代替加班费的支付。对于上述企业,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以控制加班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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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旅游保险常见误区
误区1、旅行社投保就行。误区2、买旅游险只需提供名字等简单基本信息。误区3、旅游险越贵越好。误区4、旅行意外险投保期限与出行时间可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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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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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常见误区是什么?
1、天上掉馅饼式:就是通过以中奖为名进行诈骗的,形式2、为你解决困难式:就是抓住受害人的某些需求进行诈骗的,形式3、感情欺骗式:就是通过各种网络途径说你的老朋友、家人出事,让受害人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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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的三大常见误区
[律师回复] 误区
一、进入本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部分企业要求员工进入本企业一年以后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人社厅函〔2009〕149号提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针对人社厅的复函,一种观点认为,从原单位到新单位连续12个月没有间断过,到新单位方可立即享受。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员工曾经连续工作12个月,即可立刻享受带薪年假,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误区
二、年休假需要职工本人申请,否则过期作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看明白了没,单位应当主动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只不过在统筹安排的时候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但最后何时休假是单位说了算。
因此单位规定,员工没有申请年休假,视作放弃的制度是无效的。
误区
三、应休未休的年假,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提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报酬的计算不同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此处的300%,包含了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另外支付200%。同时月工资也不适用假期工资基数的规定,而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律师您好!我和我老公要离婚了,因为经常吵架,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哪些呢,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三、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是只要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俩的了
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婚姻法》修正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网络维权的常见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网络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1、公民如遇到网络诽谤,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 2、新规中“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是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并不需要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相应情况。 3、报案人所需准备的材料是视具体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报案材料将有差异。因此,建议公民报案时先与受案单位联系,确定所需材料后备齐相关资料前往报案。 ,中国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二、网络诽谤的预防办法有哪些 1、加强对网民的法治教育,积极引导网民文明上网。 网民有言论的自由,但在行使自已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网民在网络上遨游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并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对首例“网络暴力”案的判决,就有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2、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伐,使信息的披露与保护在法律的规范下达到平衡。 要防治网络诽谤,应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中国现行法律里面有许多与名誉权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前述的法规中。但是就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抑或是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尚是一片空白,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中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在首例“网络暴力”案就是因为网民对他人如住址、电话、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传播,致使一些诽谤性的语言攻击能准确地瞄准被传播者。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世界上国家或地区已经有超过50个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通过限制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是通用做法,这方面中国尚处于落后地步,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会有效遏制网络诽谤行为。 3、建立合理的网络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建立完善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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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法常见10大法律误区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法常见10大法律误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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