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只适用首次未签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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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双倍工资只适用首次未签合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双倍工资只适用首次未签合同吗

一、双倍工资只适用首次未签合同

双倍工资不只适用于首次未签合同,在劳动关系产生以及存续期间,都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没签劳动合同能申请双倍工资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双倍工资

未续签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双倍工资只适用首次未签合同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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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违约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审查抵押合同与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保护,意味着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保护第三人利益,不是为了维护出卖人的自由处分权,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买受人不必主张解除合同,更无需主张惩罚性赔偿: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出卖人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3)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选择向前买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后买卖合同无效,前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4)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第三、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之
二:欺诈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欺诈包括四种情形: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预售商品房,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转让抵押物应当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一房数卖,数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卖人选择如何履行合同,最终结果只能由某一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而其他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出卖人做为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产权调换,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如果出卖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予以支持,第三人合同目的将落空。出卖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的事宜,出卖人隐瞒真相使买受人陷入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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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请问双倍补偿金适用于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双倍补偿金适用于什么情况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关联法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算法释疑】
经济补偿金与双倍赔偿金相关规定可谓《劳动合同法》最受青睐的条款,几乎所有的劳动争议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或双倍赔偿金的问题,因此,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掌握如何精确计算此“二金”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让读者了解“二金”算法,对于具体适用范围就不再赘述。
一、 经济补偿金的算法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绝大多数情形,基本算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以下简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并且最高支付年限为12年;换言之,若劳动者月工资未高于前述3倍数额,则无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过12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其他规定不尽相同,而《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按原有规定计算。以上海市为例,2008年1月1日前不受月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也无12年支付年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工作不满6个月的,无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入。这就使得某些用人单位将员工劳动关系在关联公司之间不断转换,以规避或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再无用武之地。
二、 “双倍”赔偿金的算法
“双倍”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谓双倍,是指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2倍,即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并非先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直接乘以2,因为“双倍”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经济补偿金则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案例】韩信2005年9月1日进入刘邦公司(上海)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元;2008年5月31日:1)刘邦依法解除了与韩信的劳动合同。2)刘邦违法解除了与韩信的劳动合同。
在1)的情形下,刘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2005年9月至2007年12月为2年零4个月,因原有规定不满6个月的不计经济补偿金,此期间韩信的工作年限按2年计算;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为5个月,因新规定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故韩信一共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6000 × 2 + 6000 × 0.5 = 15000 元。
在2)的情形下,刘邦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韩信的工作年限一共为2年零9个月,因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韩信的工作年限按3年计算,故韩信一共可以获得赔偿金
6000 × 2(倍) ×3(年) = 36000元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一目了然,当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双倍”赔偿金并不必然等于经济补偿金乘以2;当劳动合同期限都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双倍”赔偿金才正好等于经济补偿金的2倍。
三、 “二金”关系
由于“二金”适用范围截然相反,针对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与“双倍”赔偿金,只能根据情形选择相对应的那一种。在前述案例2)的情形下,刘邦支付“双倍”赔偿金后,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计算“二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非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所得税后的实得工资,更不是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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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多长期限最为合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3年,无论对企业还是员工,都是最合适的。并且,签1年、20年都不好。  签3年对双方有利  “一个员工,3年时间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有能力,是不是在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是否需要继续留用。”他说,而员工一方,用3年时间,也可以看清所在的企业,到底是否适合自己,有没有发展前途。  “临界时间”别解雇员工  “有的企业主,打算和员工签个5年、1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一两个月将其解聘了,这样做,很可能会得不偿失!”  “这种解雇是无法规避每年3个月的赔偿的,而且这个员工在企业干了这么多年,积累的经验为企业带来的财富是难以估计的,新招聘员工未必能为企业带来这么大的价值。”  企业别搞内部霸王条款  “就算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也不是铁饭碗,依旧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其解雇,不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合理,不合理的规章,制定再多也没有意义。”有的企业,打算马上把“三天旷工即解聘”写入规章,这和国家关于15天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矛盾的,也是无效的。他还举例,把“每天上午只能上两次厕所”等写入企业规章,员工就算违反了,企业也是无权解雇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便是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希望对你有帮助。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老家的房子要搬迁,我想问一下那个二次搬迁补偿是双倍吗?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关于二次搬迁补偿是双倍吗的问题,律师告诉你二次拆迁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政府赔偿。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 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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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多次申请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多次申请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构成诈骗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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