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虚假交易如何认定
关于房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总结出了以下几项注意事项供参考:首先,买卖双方务必未经过由中介机构提供的居间服务进行交易所涉房产(然而,这并非虚假买卖行为构成的绝对必要条件);其次,买方应该已经查明了房屋实际状况并进行了实地查看(但这并非购房过程的核心因素);再者,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具体地址、占地面积、土地使用许可期限、交付时间以及后续过户日期等信息必须明确列明,以避免未来的纠纷;然后,在签约时的房屋售价应符合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水平,不应出现过低或过高的情况;此外,对于买方所用资金来源必须确认无误,防止欺诈风险;最后,如果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另一方应对自己的权益有所保护,例如在卖方未落实过户手续或者未能按期交付房子的情况下,买方应有权利施加压力要求妥善解决此类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诸如买卖双方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一方与另一方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都需要认真审慎对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如何认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间
开发商交房的时间的认定需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买方原因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因卖方原因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股权转让房屋虚假交易如何认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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