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建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如期竣工并成为可供流通的物业时,我们仍然需要按照已签署的贷款协议向银行继续偿还贷款,这是因为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建立的债权债务联系并非直接受建筑物的状况所影响。关于还款事宜,我们需明确以下三方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购屋者与发展商之间为购买关系;购屋者与银行则构成了借贷关系。在诸多烂尾楼案例中,停工现象往往源于开发商运营的资金链断裂,使得工程无法推进。此外,若开发商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例如擅自变更建筑规划、超容增建或建筑质量存在严重隐患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工程被迫整改甚至永久性停工。然而,即便遭遇此类期房烂尾现象,仍须依照法律法规继续偿还银行贷款:1) 消费者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便于与开发商、相关银行机构以及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方案。假设期房烂尾仅属短期情况且后续开发商有能力继续完成房产建设,相关房贷款项仍需按约偿还;2) 联络负责放贷银行就此议题展开深入讨论,了解银行对此类事件的看法。在确定无望取得期房现实交付后,消费者与其银行方面可探讨暂停期房购房合同及相关房贷合同;3) 若开发商无力解决烂尾楼困境,消费者可通过当地媒体将相关事件进行公开曝光。期望借助地方政府力量,促成银行加大对项目注资力度、另聘具备资质优良的开发商承担其烂尾项目,妥善完成房产开发,延续先前签订的地产合同。若开发商只是遭遇短期停滞但提前预定的施工日期尚未过,消费者无需提请司法程序,静待复工后另行做出决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租房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哪些?
租房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租房中的定金是在租房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应;租房订金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按揭期房烂尾了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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