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第二天可以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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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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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房产后原则上可申请退房,但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卖方严重违约,如未按规划建房或逾期交房,购房者可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解约且不担责。否则,解约即违约。可通过研究合同条款或协商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可能获得卖方同意。退房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或协议退房条件,不仅取决于付款情况。
买房第二天可以退吗

一、买房第二天可以退吗

原则上讲,购买房产后可以提出退房申请,然而这种情况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倘若购房者因为受到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或者因为卖方(指开发商)严重违反相关合约规定而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例如卖方未能严格依照原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抑或未按实际交房时间完成交房工作……那么此类情况下,购房者可凭借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解除该项买卖合同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此为据来与卖方协商解除上述买卖合同的事宜。

在此情形下,如果购房者不具备法定或先前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即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那么此时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实质上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购房者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予以解决: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相应条款,涉及到购房者在此时是否具有这样的解约权力;与卖方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商议并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共识。若购房者确实存在付款等方面的困难,经过与对方的友善协商,并考虑适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此前由卖方支付的印花税等各项费用)或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卖方是有可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因此,最终能否成功退房,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了法定或者先前签订的协议中所包含的退房条件,而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买房子定金可以退吗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如因卖方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无法租赁或购买时,购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交付的定金。

若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引发,购买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向其索取双倍定金赔偿。

然而,倘若购买方自身原因造成协议终止,则通常不能主张退还定金。

此外,经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后,该等事项亦可按照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条款予以处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第二天可以退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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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条的第二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法条:《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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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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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的规定。本条吸收了《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增加了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  【条文理解】  2007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十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这一再审事由,2012年民事诉讼法沿用该规定,仅对条文序号作了更改。《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五条对于该项再审事由的含义作了明确,即“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本解释条文吸收了《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并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三种情形作了明确,为期周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答辩至法庭辩论终结,当事人双方均可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以言词或书面方式进行辩论,则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并承担维持辩论秩序的职责。赋予当事人辩论权利旨在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将案件争议的事实呈现在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面前,是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作出裁判以及当事人自我负责机制的正当性基础。若没有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将难以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裁判的公正性也将遭到质疑。对于本项再审事由的适用,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辩论原则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只有在当事人在庭审中就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案件的裁判才有正当的程序保障。因此,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据此,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作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者重复陈述时,审判人员是可以行使诉讼指挥权而加以制止的,此种情形显然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只有审判人员行使诉讼指挥权明显不当严重阻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或者根本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才能认定为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中心,是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公开、集中原则的实现载体,也是确保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审程序中除转入督促程序以及开庭前能够调解结案的外,案件一律都要开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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