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合同有哪些
目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实践性合同共有以下四类:
1.定金合同,即买卖双方在签署主合同时,为确保主合同的顺利执行,而针对特定金额的资金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前支付的附属性协议;
一旦对方通过履行义务获得了这部分资金,那么,作为付款方必须如数全额回收资金,或是将资金用作赔偿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形式。
2.自然人之间所签署的借款合同,也就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以分期方式借取一笔款项,待到约定日期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合同条款。
3.保管合同,即有人向另一人托管品,随后由该保管者保管并在特定时间归还物品的一种合同形式。
4.借用合同,即是出让方在某固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接受方免费提供一定的商品,而接受方在得到这批商品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出让方的合同形式。《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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