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一房二卖怎么维权
对于购买房产的消费者而言,面临“一房二卖”的困扰时,可以考虑使用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一房二卖”是指某位房产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产同时出售给两位购房者,与他们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虽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一物二卖”,也不因其存在而直接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只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即可视为合法有效。
因此,即使事先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续再签订的其他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这样的情形下,房产所有权人将承担两种交易合同的义务,无论哪一份都不能实现,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当两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都需要履行时,应当根据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合法占据房屋以及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维权的先后次序。
然而对于那些恶意办理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其权益并不优于已合法占有房屋的另一方。
在面对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关于房产归属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当两份合同都未办理登记手续时。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两份合同皆未进行登记,标的房屋亦未加以实际交付,本质上均处于未得到实际履行的状态。
此时,应当依据先订立之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作为判定标准。
换言之,就是哪份合同的签订日期最早,就先行享有相应房屋的产权;
2. 同样是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但是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将标的物的房屋实际予以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某一份合同得到事实上的履行,反映了卖方的真实意愿,此种履行显然也完全遵照了法律法规。
因此,此时接收到房产的一方有权获得房屋的产权,且无需关注两份合同签订的前后次序;
3. 在两份具有相同效力的合同之中,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另外一份却仍然未实施任何过户操作(无论是房屋交付给了哪一方),毫无疑问,已经登记过的一方将最终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人。
因为房屋过户登记实际上涉及到物权变更的问题,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则,率先办理完登记手续的一方,其所有的程序性合同都将被确认其有效性,反之,那些未办妥登记手续的一方,其唯一选项便是向卖方寻求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承租人退还剩余的租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合同,但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届满前,不能退租。
如果一方违反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人一房二卖怎么维权”,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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