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亏损了能退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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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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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双方若达成退房共识,即便房贷已批亦可解约。但购房贷款合同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退房不意味着解除贷款,买方仍需偿还债务。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但为防风险,常将应退款分两部分处理:偿还原贷款,退已付款项。退房流程包括提交退房申请、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款及清偿贷款。
贷款买房亏损了能退房吗

一、贷款买房亏损了能退房

若买卖双方达成共识,即便房贷已获批准亦可终止交易。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买方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其独立性,与房屋买卖关系无关,因此,解约购房协议并不等同于解除贷款协议。

这意味着,尽管买方决定不再购买此房产,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旧存在,相关借款必须履行。

当买方选择退房时,开发商须返还房款,然而为防止买房人取得退款后却未能如期归还贷款,从而损害开发商自身权益(因退回之房屋仍设有抵押权),开发商可能会将原本应全额退还的房款分为两部分:

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由开发商直接还给银行,买方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已清偿的贷款部分则归还给买方。

退房程序如下:

首先,买方需发出正式退房通知书。

买方要求退房之日起,卖方应立即归还买方所有已支付款项,并承担联系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与买方相关的贷款协议的所有事宜;

其次,繁琐事务处理妥当。

卖方应尽快将除贷款以外的全部房款返还予买方,并全程协助买方完成与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之间的还款流程;

最后,退还房款等待接收。

自收到退房通知书之日起,卖方务必按照约定向买方返还全额房款,同时亦应着手妥善解决剩余部分的还款问题,确保购房款项有效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产权纠纷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房屋的产权纠纷主要有:

1、房屋产权交易存在限制,如房屋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房屋正在出租,此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必须得到该承租人不购买房屋的书面承诺,或是等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购买该套房屋。

3、房屋没有房产证,这类房屋产权不明晰,购买后将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律师在此提醒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子具有较大风险,建议不要购买。

这类房屋产权归属不明晰,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贷款买房亏损了能退房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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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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