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月交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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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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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医疗保障体系下,职工医保年度缴费分三档,除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一档外,其他参保者可自选二、三档。选择不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可达85%-90%。具体来说,二档年缴2050元(含大病保险30元),三档年缴600元(同样含大病保险30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月交多少钱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月交多少钱

在当前的医疗保障体系下,年度个人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分为一档、二档及三档等三种缴费层次。

除了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所属员工投保一档之外,其余所有参与职工医保的人士均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二档或三档进行缴费。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这种方式,三级医院的住院待遇报销比例可以达到整体85%-90%的高水平。

具体来说,二档的缴费金额为每名参保人每年2050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了30元的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而三档的缴费金额则为每年600元人民币(同样包括了30元的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缴纳

如果职工上年月均工资高于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60%的,以上年度60%为缴费基数。用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的比例,即为每个月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缴费比例各地并不完全相同。

《社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月交多少钱”,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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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一级医院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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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院8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24万)以内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
(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比例分别为:
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2%(在职)93.6%(退休);
2、二级医院基金支付89%(在职)91.2%(退休);
3、医院基金支付86%(在职)88.8%(退休);
(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4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支付96%,
(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4万以上,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30万。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200元;二级医院400元;医院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剩余部分由参保居民承担。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二)在二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三)在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社保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其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比例为:12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赔付55%;3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赔付65%;10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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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基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并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2)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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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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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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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保险最高可以报多少??谢谢
[律师回复]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按照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国策,女职工一生基本上只享受1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有享受两次以上的。医疗保险则没有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无论哪一个年龄段的职工都可能患病,而且享受次数也不加限制。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对患病的参保者进行治疗,使其早日康复走向工作岗位。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模式,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而医疗保险没有疾病津贴。以上就是基本医疗保险生育险和医疗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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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业病本身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不能使用医疗保险报销,所以,如果职工患上了职业病,相关的医疗保险费用应该使用工伤保险报销,不过,是否属于职业病要以认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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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筹集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加,一方面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各项收入的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核算,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基金收入的核算,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基金收入的构成及其规模,为考核和分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征收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筹集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二是将其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入户存款利息收入、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和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当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给予解决,这几项措施是: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解决,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适当支持。
4、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决定》,缴费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和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并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2)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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