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洽谈中的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有关财产转移以及接受的正式请求,为了完成这笔交易,交易各方必须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转让协议书、地产使用权证明或土地所有权确认文件、宗地上界址点分布图、以明示建筑产权为主要内容的资质证明、及能代表公司法人身份的代表性文件等,以及由委托方签名的授权书,以及所有涉及到此笔交易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在收到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后,我们将对此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对于未能按照原先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上所约定的循序渐进的时间表与各项具体内容来投入开发并有效利用该地块资源的情况;或者是那些已经被抵押、查封但却未向现有的租户发出告知的情况,还有那些拥有不够明确清晰的产权归属,且存在与周边邻里之间影响和谐稳定的潜在纠纷等问题,我们都将无法为其办理此次转让手续;对于这些特殊的情况,我们会在收到申请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各相关的转让当事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都有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有土地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是怎样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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