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可能性。
当买卖双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他们可针对当时尚未详细说明的部分问题,共同商议并达成进一步的补充约定,或者以不破坏交易公平原则为前提,对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合理化的修正。
如若需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所包含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变动,只要这些更改并不触犯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某些范围,那么房屋买卖各方便有充分的自由权与开发商进行详尽的沟通交流,然后将最终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内容,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予以明确地体现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能退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的,合同上是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卖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买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在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订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当然,实践中因为前述的合同类文件性质、内容有区别,所以针对每份合同应采取的方式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改名”,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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