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签定金能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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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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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定金退款规则视具体情况:购房者违约(如未按约定签约或大幅修改关键条款)定金不退;开发商违约(如违规售房或不具备销售资格导致合同无效)应双倍返还并赔偿损失;仅因合同细节未达成一致,非认购书约定问题,开发商全额退款;模糊关键条款致签约受阻,开发商也应退还。总的来说,非双方过错导致合同不成,开发商须退还定金。
签购房合同签定金能退吗

一、签购房合同定金能退吗

对于能否退还房款定金这一问题,答案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约定的时间以及地点进行签约,或在正式签约过程中对认购书中的关键条款,例如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导致无法完成签约的,那么此种情况便会被视为违约行为,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将会被取消,不再予以退还。

其次,若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已经被购房者预定的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无法正式签订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商应该以两倍的金额退还购房者的定金。

再者,如果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没有获得相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订正式合同,甚至因此使得合同无效的,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有责任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此外,如果只是因为双方在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上无法达成共识,但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最终导致签约失败的,那么双方都不构成违约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购房者的定金。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关于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导致双方在这些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订,那么房地产开发商也应该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总而言之,如果不是由于双方的过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成立的,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有义务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没签订购房合同签定金能退吗

一般不可以。

但是如果开发商还未取得预售证,就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否则开发商可以不退。

房产没有预售证代表开发商没有售卖房子的资格,此时签订的相关购房合同以及缴纳的订金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向开发商索要已经交纳的订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购房合同签定金能退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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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满足合同应具备基本条款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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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房认购书包括哪些内容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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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购房团购费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购房团购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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