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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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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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纠纷处理方式多样,民事行为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产权、使用权等。拆迁补偿争议,协商未果时,由批准拆迁部门或同级政府裁决,不满者15日内可诉讼。
查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一、查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关于房地产纠纷事件的适时处理需依据具体状况而定,以下为若干可能的应对策略供您参考:首先,涉及特定房屋作为标的物的各类民事行为,如确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引发的纠纷,以及与该房屋紧密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争议,当事人均有权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对于裁决结果不满的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购房定金纠纷怎么处理

发生构成定金纠纷,首先要确认购房协议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定金应该全部返还;其次要确认协议有无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如果有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在协议撤销后,定金应该全部返还。

如果上述情况都不存在的,则如果是买方违约的,定金不退还;卖方违约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如果应当退还定金但卖方不退还的,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查房产纠纷怎样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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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不符合调查取证的范围,同样不会支持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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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房期限发生延期时,作为购房者的您首先应当行使催告权,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进行提示。倘若在经过适当阶段的催促之后,开发商仍未能履行其交房义务的,那么您有权选择请求解除双方已经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您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已支付的双倍定金以及其他在合同中作出明文规定的各类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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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出租人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一致。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则应要求其出示产权人同意由其作为代理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应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的交付使用证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会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承租人可以据此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官方网站上查验该房屋的其他四证取得情况,并重点关注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则不能承租,对于提供了该证书的,也要核查是否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若系超规划建设的房屋,则亦不能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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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有纠纷,可以向县里申请复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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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
2)民事诉讼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纠纷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1,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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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中,如何调查对方隐匿财产
[律师回复]
1、调查银行存款
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可能隐匿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开具调查令或者申请调查。此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需要提醒的是,没有经验的申请人或律师只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款明细,这样就有可能使得对方隐匿掉在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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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3、调查房产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产,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如果一点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从资金流向上找。实践中多数情况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位置。这种情况下,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查找不失为一种快捷的途径。此时,可以聘请律师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农村土地纠纷,村长没有调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司法所长调解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是通过明法析理、劝解说和促使问题或纠纷化解。司法所长本身没有裁定裁决权,也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当调解人员(司法所长也是调解人员)认为调解不了,或当事人不服从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及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的,只能寻求其它解决问题的途径。  司法所长指导你如果不服去诉讼,是正常的告知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但简单纠纷应即时调结。一个月还不能调结的,应引导当事人以其它方式解决(如到诉讼、申请仲裁、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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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委托要具备什么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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