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时缴纳了定金之后,若需取消订购并要求退款,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通常来说,在特定的前提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索回定金。
这些情况包括:1. 当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他们并不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时,他们与购房者之间关于购房定金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文件,也不管双方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进行过约定,开发商均应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2. 如果开发商虽然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是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该证书,那么开发商需要对这种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除了必须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他们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费用;3. 在开发商满足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仅约定了如果购房者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所交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现金;4. 如果是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您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签了购房合同是否可以退定金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
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的。
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资格购房是否可以退定金”,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