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归村集体有相关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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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旨在稳固并逐步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权益,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法规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原则、主体和方式,规定了承包的推行、程序和其他承包方式。 同时,明确了争议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土地承包权归村集体有相关规定吗

一、土地承包权归村集体有相关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划定的法律规范涵盖诸多方面:

该部法律旨在稳固并逐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基石、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赋予农民长期且具有可靠保障力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法定权益,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繁荣以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我国宪法原理,特意制订了此项法规

其中,第一部分主要为总则方面的规定,明确阐释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原则、参与主体及承包方式;

(1)国家坚决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具体条款规定,依法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

承包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内容涉及除家庭承包之外,还存在以下几种承包方式,具体如下:

(1)对于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多种手段进行承包;

(2)通过上述方式从法理上承包农村土地,并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各类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流转;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因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若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未能达成共识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如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逾期未提起诉讼,那么裁决书将自动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承包权的占有权能主要有哪些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户有权合法拥有对承包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支配与唯我独尊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内涵即在于承包户能够在集体或者国家所有、但交由集体实际利用的土地上,行使建设、取得收益的权利,而为了实现这些权益,他们必须先拥有对该土地的占有权利作依托。

2.同样基于我国的法律条文,承包户有资格依法拥有承包土地的运用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主旨中,委托承包方在集体的土地上从事种植、林业、畜牧等农业生产活动可谓是重中之重。

因此,承包者必须妥善且高效地管理他们所承包的土地资源这一重要权能。

至于在何种农作物、采用何种农事作业方式等方面,承包人有权依据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目的自主做出决策,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享有自主权,发包方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都不得对此进行干预。

不仅如此,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应局限于传统观念中单纯的耕种粮食、栽植果树、牧牧畜禽等,还包括因农业生产需要而修葺必需的辅助设施,比如修建水渠、打水井等等,这些均属于对承包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3.依法取得承包土地收益的权利也是承包户的应有待遇。

收益权规定了承包户有权从承包地上收获的农产品和畜牧产品上获取经济利益。

例如,粮田出产的谷物,果园产生的鲜果等等。

此外,承包户还有权自由处理产品,自行决定农林牧产品是否出售、如何出售、销往何处等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承包户对承包地所享有的收益权是他们在承包经营期间的核心权利。

对于承包人的收益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让他们能够切实地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这些权利都是法定占有权能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土地承包权的占有权能主要有哪些【温馨提示】通过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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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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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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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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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想要承包土地,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集体土地向外承包程序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成立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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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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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方、受流转方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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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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