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资产收购的整个流程之中,对于各类税费的承担责任和分配方式主要如下所述:
首先是印花税,此类税费应当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支付,具体的税率设定为千分之五;
其次,如果转让方属于法人机构(排除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等特殊类型),那么其需要按照“转让财产收入”这一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通常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再者,当受让方获得股权支付部分时,虽然暂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转让收益或者亏损,然而交易总额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仍然需要被纳入计算范围,以确定转让收益或者亏损;
最后,如果转让方属于自然人,那么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这一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税率设定为百分之二十,同时,受让方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至于增值税方面,如果转让方属于企业,并且转让的标的物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那么其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这一项目进行缴纳,其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百分之六,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则为百分之三。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产收购的过程中,无论是存货、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不动产,只要是转让给受让方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进行交换,都需要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并据此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相关规定,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价值评估有哪些
1.收益现值法,此种方法主要运用于那些因使用过程中产生磨损而导致长期资产价值下降的情况下。具体操作是通过将评估标的物在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内每年或者每季度的预期收益按照一个合理的换算比率,转化为现值形式,以此来得出该项资产的现值评估标准;
2.重置成本法,适合于市场价格频繁波动,难以确定的资产类型。这种方法是通过计算出新的重置成本,然后再减去相应的贬值部分,从而得到资产的估值结果;
3.现行价格法,与重置成本法相似,同样适用于市场价格波动较为剧烈的资产类型。它的操作步骤是通过市场调研,选取一个或多个与待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根据这些参照物的现行市场价格来推算待评估资产的现值评估标准;
4.清算价格法,这是一种以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以实现的变现价值为依据,来评定重估价值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在企业大规模资产转让交易之中,印花税需要由转让方与接手方按照各自对应的份额进行分担,其税率固定在千分之五这个标准之上对于全权代表法人身份的转让方而言,他们必须额外承担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支付责任,其税率也被设定在百分之二十五这一固定数值上而作为接手方的企业,有义务代收并代扣自然人转让方相应份额的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至于在增值税问题上,如果转让涉及到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则需按百分之六或者百分之三这两个税率对相关收入进行计税然而,如果是其他类型的资产转让,都将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因此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当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转让环节,可以免除增值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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