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在什么地方做鉴定
首先,请您前往当地(市)县级或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在表中需详细填报各项内容,并且特别需要提请注意:务必要求所在企业在此表上加盖公章以示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其次,对于因工伤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所委托的代理律师按照以下规定的时间期限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1)若在医疗终结之前已经做出了工伤认定,则应在医疗终结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2)如果是在医疗终结之后才做出的工伤认定,那么就应该在做出工伤认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3)对于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情况,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第三,对于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及其他鉴定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第四,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后,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五,如有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则被鉴定人必须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第六,若为用人单位单独申请,则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最后,若受伤情况较为严重,还可由社会保障科推荐,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伤者将能够获得因工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在家休养公司工资还会发吗
员工因工伤需居家修养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报酬。按照相关规定,当员工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而必须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的时候,在其停工留薪的期限内,其原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他们所服务的公司或机构按照每月的标准进行支付。
然而,停工留薪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话,这个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收到"工伤申请认定表"后,务必请所在企业开具并加盖公章以作认证。自医疗终结之日起,限期30个工作日内,企业或是个人及其代理律师应共同向相关部门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其中涉及初次鉴定以及旧伤复发鉴定等多方面信息。对于疾病导致的残疾情况,须按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时间进行鉴定。如一年内伤势出现新的变故,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的请求,但前提需具备连续稳定的医疗状况作为保障。对于重伤患者,社保科有权推荐其进行鉴定,而最终的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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