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破产应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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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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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被执行人面临破产时,应停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经法院裁定破产后,执行程序必须结束。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进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需依法及时向法院和破产企业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破产应该怎么处理

一、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破产应该怎么处理

依照我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被执行人若面临破产境地,则应停止执行;而当被执行人遭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时,人民法院则必须依据相应法条裁定执行程序结束。在此背景下,申请执行人可依循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进行,同时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需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以及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以便能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判决执行期限超过两年还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申请执行的时效性为二年。

因此,执行期限通常会在两年之后归于无效。

而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完成所需的时间则一般设定在六个月之内。

当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要求。

若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请,便意味着其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益的权利。

法院执行乃是法院裁判结果对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行动,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特定的行为。

如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申请应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不论案件经历过几级审判,强制执行均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负责管辖

其次,申请执行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中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及请求执行的具体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已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备给付内容,明确的执行标的以及明确的被执行人;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若申请人系作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需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最后,被执行人需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破产应该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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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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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老赖进监狱,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律师回复] 拒不执行判决老赖进,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程序
拒不执行判决老赖进
在渑池县人民,孙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来,王某某如期向孙某某提供了货物,但却迟迟没有结清货款,诉至胜诉后,又被孙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于是才导致了上述情形。
据了解,11月10日,渑池县人民()渑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孙某某偿还王某某货款1013968元。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1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作出()三民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孙某某按自动撤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孙某某迟迟不履行偿还义务,而且在王某某申请立案执行后,以欠他人钱为由同他人到某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科签字结账,同意将某公司欠其的405000元工程款转给他人用于支付所欠的材料款。后他人将405000元的三张承兑汇票取走并贴现。
另查明,7月4日渑池县人民以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孙某某未在报告财产令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且所留电话无法联系,故意躲避执行。渑池县决定以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渑池县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某对人民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行为人具有可执行能力是认定行为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孙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在明知要承担偿还货款责任的情况下,将某公司所欠工程款另作他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孙某某主观上恶意程度明显。同时,希望案件的公开宣判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一些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
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时应中止执行
[律师回复]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时应中止执行
一、仲裁法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是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执行即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的裁定,依法不准上诉,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除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况外,《民事诉讼法》第256条关于中止执行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应暂时停止执行,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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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过强制执行后该干啥?
申请过强制执行后,需要等待法院的执行结果。如果发现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过强制执行后该干啥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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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形时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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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是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执行即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的裁定,依法不准上诉,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除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况外,《民事诉讼法》第256条关于中止执行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应暂时停止执行,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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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因破产企业无钱还债终止执行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意思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换句话说:一切结束了。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叫做执行终结。属于不得不结束执行。  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执行时灵活掌握。在执行过程中,只要人民认为出现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本案中,说的“破产企业无钱还债”,应当是指企业破产后,既没有对外的债权,也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想执行,企业也没有任何财产了。此时继续执行变得毫无意义也没有必要了。  
二、执行终结有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人民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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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过后怎么申请强制执行
要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之后法院会安排执行人员去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人等待法院的通知就可以了。若是依旧不知道判决过后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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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简述法院执行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程序,并谈谈我国的立法
[律师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这又分三种情况: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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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书抄送检察院。
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特别关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3.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4.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处理
(1)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服刑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
(2)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特别关注:
(1)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以下两类罪犯不得予以保外就医:一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二是自伤自残的罪犯。
(3)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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