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免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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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下是主要内容 1. 出售自建普通住宅,增值额不超过可抵扣项目的20%免税。 2. 企业事业单位出售房产建廉租房,增值额同样限制在20%以内免税。 3. 政府因城市规划回收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 4.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符合条件可免税。 5.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或合作经营房产,免缴土地增值税。 6. 共同建设房屋行为免税。
土地增值税免征有哪些

一、土地增值税免征有哪些

在以下情况下,应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是,纳税人出售自行建设的普通住宅,且增值金额与可以抵扣项目之比不得超过20%;其次,企业和事业单位若将所售房产用以建造廉租用房,其增值额与可抵扣项目的比例也同样不能高于20%;再者,当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原因回收土地使用权时,亦将豁免缴纳土地增值税;此外,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行为,也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形;最后,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其他所有将房产用作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主体,都将获准免缴土地增值税。另外,对于共同建设房屋的行为,也将予以免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涉及到产权主体为国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与附着物所有权的出让或转让交易;其次,该征收范围还包含了相关的交易所得款项,不论是来自单位还是个人。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情况:

1.当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变更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上的建筑物等相关权属并产生了实质性的财务收益时,便应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税务缴纳。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注意的是,父母通过遗产或者捐赠的无偿方式将房产转移给子女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此税收规定之中。

2.国有土地,这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土地资源。

3."地上的建筑物"一词系指建造于某片土地上的所有楼房和其他建筑结构,同时也包括地面以及地下所存在的各种附属设施空间。

4."附着物"则是指固定附着于土地表面且无法轻易移位的物品装置,一旦发生位移就会导致其材质或性能受到破坏。

5.收入范畴则主要包括出让或受让房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价款及所有相关联的经济收益项目。

6.“单位”则代表了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如下为相关要点简述:1.对自建普通住宅进行销售时,若增值额未超出可抵扣项目的20%,则该笔交易将享受免税政策。2.对于企业及事业单位而言,如其所售房产用于建造廉租房,且增值额亦控制在20%以内,则该笔交易亦可获得免税待遇。3.当政府出于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将免除土地增值税的征收。4.对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情况,若满足特定条件,便有资格申请免税优惠。5.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其参与投资或合作经营房产的行为,也可享有免缴土地增值税的待遇。6.对于共同建设房屋的行为,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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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3、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朝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7)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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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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