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或符合以下相应条件的特定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在修建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其增益价值若没有超出可扣除项目总金额的20%;在处置旧房屋时,其增值额如未能超过可扣除项目总额的20%;由于国家建设所需而由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强制征用、或者被迫回收的不动产;经过公平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建房责任,并且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分配完毕房屋后,仅供自行使用的;以遗产继承或者赠予方式无偿转移的;
根据个人之间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交换住房的情况;在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房产产权尚未发生正式转移的情况;公司股权架构中的投资主体实质性地存在且正常运作,只是发生了企业间的合并、分立、改制以及重组等事项,从而导致的所有权的转移等多方面的因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涉及到产权主体为国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与附着物所有权的出让或转让交易;其次,该征收范围还包含了相关的交易所得款项,不论是来自单位还是个人。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情况:
1.当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变更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上的建筑物等相关权属并产生了实质性的财务收益时,便应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税务缴纳。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注意的是,父母通过遗产或者捐赠的无偿方式将房产转移给子女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此税收规定之中。
2.国有土地,这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土地资源。
3."地上的建筑物"一词系指建造于某片土地上的所有楼房和其他建筑结构,同时也包括地面以及地下所存在的各种附属设施空间。
4."附着物"则是指固定附着于土地表面且无法轻易移位的物品装置,一旦发生位移就会导致其材质或性能受到破坏。
5.收入范畴则主要包括出让或受让房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价款及所有相关联的经济收益项目。
6.“单位”则代表了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为了免除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以下特定状况可以考虑:对于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如果其超出了允许扣除的所有项目总和的20%以内;或者在对旧有房屋进行再利用的时候,也能够保证增值额不会超过可扣除项目总和的20%;此外还有政府出于强制性需要而采取的征用或回收行为;还有对于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建房活动并且供他们自身使用的;同样,遗产或赠与这两种无偿转移方式也是可以豁免的;另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交换住房也是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另外,如果开发商尚未正式完成房产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及由于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导致的所有权变动等等,都属于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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