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劳动合同时,若一方未能依照合同所规约的内容,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或确保员工享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抑或是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薪酬;
再者,如果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交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用等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样构成违约的情况还包括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到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又比如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他人以及乘人之危等不正当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归于无效。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劳动,或者雇主无视劳动安全规范,常犯险令,要求员工进行危险性极高的作业,这些行为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接受法律制裁。为了弥补公司独自改变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故意扣押薪水并中止对员工的社保缴纳这一不当举动带给员工带来的损失,公司必须依据协议约定,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和额外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什么意思
在实践中的劳动雇佣关系中,未能遵守合同约定,履行所承诺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义务,多数情况下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完全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是没有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实际需求,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此等工作条件既包含了硬件设备(例如生产相关的工具器材),又囊括了软件设施(举例来说就是网络服务)。因此,导致劳动者无法顺利地展开正常工作,员工无法按照预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的客观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由于贵司未能为员工提供满足我国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之作业环境、持续未按合同约定发放足额薪资、以及未依照法律法规缴纳社保费用等违反合约的行为,使得双方劳动关系不得不被迫结束。在此情况下,贵司需尽到对应的违约责任,向员工支付所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的罚款,以尽可能地弥补员工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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