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角度来说,当公司要求员工调岗时,被调换岗位的劳动者具有拒绝的权利。调岗,字面上来理解就是岗位调动这一行为。从法律层面而言,调岗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工作职位是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之一。要变更工作岗位,必定涉及到劳动合同内部的条款变更。
然而,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变更实行相当严格的约束,若是用人单位想要对此作调整,必须事先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共识,且需以书面形式对变动事项予以确认后方可实施。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双方同意擅自作出岗位变动,这种做法原则上说是无效的;若企业强制实行调岗,劳动者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作为标准。若在六个月至一年间,按一年来计;
2、如果在工作六个月以内者,付给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对于劳动者的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为准,且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4、在此,所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此外,以下情形也可使劳动合同依法得到变更: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者废除。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是必要和必需的;
2、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因市场变动导致生产经营方向转变、生产任务或产品品种调整者,某些工种和产品生产岗位势必要被撤销,或者由其他新工种、新岗位所取代,由此导致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发生改变,原有劳动合同因此可能发生变更;
3、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水平不匹配、职业技能水平有所提升,以致于造成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则显得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允;
4、由于客观因素致使当事人原先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再必要或者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变动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为前提;
2)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在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须对变更内容进行充分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后方能进行变更;
3)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公司调岗可以拒绝吗
鉴于公司对于岗位调动提出了相关要求,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行事;与此同时,每位员工亦不应毫无保留地予以拒绝。岗位变动需基于公司面临之实际需求,以确保其合理性及合法性。首当其冲,变动过程必须合乎法律手续,不得违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诸多事项,如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等。
其次,变更后的岗位特性必须保持合理,诸如工作职责以及薪酬待遇等方面应基本维持不变,而非出现待遇水平的下降情况。
再者,此次岗位变动必须具有不可或缺的必要性,例如因公司内部的业务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实际情况所引发的需求等原因。
最后,公司应当优先与每一位员工进行深入探讨,获取他们对此事的看法和建议。若是公司在未经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擅自实施岗位变动,那么员工便有权予以拒绝。若员工确实对岗位变动持有异议且选择拒绝执行,那么在此情况下,公司也不应以此为由剥夺其现有职位,否则,该行为便可能构成违法行径。对于员工放弃调换岗位这一决策,应通过合理途径表达出自身诉求,还可寻求法律专家的协助以便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理论分析的角度上,雇员理所当然地享有权利对企业提出的职务调整予以拒绝。此种调整也被称为岗位调动,它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类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任何劳动合同的变更,都需要双方达成共识并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的确认。未取得双方认同而擅自实施的岗位调整将视为失效,此时,劳动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申请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关于何为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即是参照劳动者的工龄和当月的薪资水平来确定的,最上限不超过12个月。另外,劳动合同变更的范围包括了法律以及法规的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的转换、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的改变等等各类情况。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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